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7:03:24    次浏览
2015年6至10月间,樊某、许某先后三次在石家庄市栾城区盗窃电动三轮车、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,并卖给被告人柳某,后柳某将该车卖给他人。经鉴定,被盗三辆电动三轮车、自行车总价值8414元。2016年3月,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向栾城区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柳某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并转卖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柳某在案发后,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确有悔改表现,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,符合社区矫正的要求,社区矫正机构支持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,故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。法院遂以被告人柳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冯锁生